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该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直接体现了民法的精髓, 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
关键词:诚实信用 渊源 内涵 意义 价值。
诚信是法的立足之本,法无信不立,是法的题中之义,无信不成,是法力量之源,法无信无力。诚信是人与人的责任,是世界发展的需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 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君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但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渊源。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
在诚信诉讼中,审判者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时人的契约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契约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增减契约义务。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最早起源。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1、一般条款说。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
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
空白。
2、双重功能说。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
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
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
3、利益平衡说。此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德国学者斯奇尼德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利益的公平较量;艾格尔称之为公平估量双方的利益以谋求利益的调和。
4、语义说。其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亦有人认为还有“衡平说”,但我认为“衡平说”实际上只是“利益平衡说”,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所谓诚信原则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平衡法,只不过是说在司法中法官须依诚信原则,通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来得出公正之判决。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已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确立为一种基本原则,它对于现实社会安全、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个人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社会安全的保障。从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内容的角度来看,它是社会生活对人们信义、诚实、不欺诈的道德要求,是法律的义务性规定;从规范的形式看,它的内涵、外延不确定,以模糊性和概括性为特征;其特有的解释、补充及造法功能,使司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得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衡平利益,追求个案处理中的实质正义,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目的。因此这一原则的适用效果更注重国家整体调控下的秩序安全。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社会正义的协调。作为一般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它既概括抽象,又形似简单,实则具有极其深刻的内涵。由于法律总是无法超越社会发展进程,因此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通过法院的司法活动弥补这一法律的缺憾,从而迅速、公正和妥当的解决现实问题;同时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中的这一功能,无形中给司法活动带来活力和能动性,由此也推动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是对个人利益的保障。在现代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商品交换客观规律的要求。因为交换是在不同的生产者和所有者之间进行的,而在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下,商品交换又是在市场上通过商业和商人这个中间环节进行的,这就导致了交换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某种分离,在这种情况下,避免各种风险,顺利实现交换,诚实信用无疑提供了最好的保证,且由于契约在商品交换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才有可能驱使广大商品生产者作为一个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投身于社会和市场,通过广泛寻找缔约伙伴,建立多方面的契约关系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
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诚实信用有着不同的解释,但万变不离其宗,诚实信用只是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意义。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才成为评价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所应严格遵守的一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它要求行为人本着真诚、真实、恪守信用的原则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必定能在各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