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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表见代理
作者:冯晓娟  发布时间:2013-09-24 10:00:53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表现代理  构成要件  问题

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若行为人没有能够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则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若行为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代理行为则属于我们所要论述的表见代理。

     英美法系的法律认为外表授权产生于禁止翻供规则,即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否认别的有理智的人从他的言行中得出的合理结论。一个人的言行向相对人表示已授权给某人,但是实际上他并未授权,这就构成了外表授权。从维护交易安全、公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法律承认外表授权是产生代理权的法律事实,其效力是使表见代理人获得代理权。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的价值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考虑本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协调社会和个人。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第一构成要件是必须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情形即代理权表象,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惯例或习俗而定,如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不论这一证书的来源如何,都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拥有代理权。通常,无权代理人都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介绍信等。另外,法定代表人不须持有法人出具的特别证明文件,即可为民事行为。因为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在法人章程范围内的民事行为即视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为此,法定代表人在为民事行为时,出示法人出具的身份证明书即可作为法律上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身份关系证明,这可以看成是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来作为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表见代理的第二构成要件是相对第三人在主观上须为善意或无过失,即第三人主观上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拥有代理权,而且这种不知情并非由于第三人疏于注意所致。在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代理行为时,代理人应该向代理行为相对人明确告知自己的代理权有效,无瑕疵及代理的权限,存在期限、代理事项等。如果相对人有交易时明知对方无代理权限而仍与其交易的,可认定存在恶意。这从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中就可体现出来;

  表见代理的第三构成要件是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见特征。如果二者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代理活动;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那么就不发生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问题。这里应强调表见代理的“善意”问题,如果被代理人能举证证明无权代理人与相对第三人有串通行为或相对第三人明知该代理人无权仍与之为民事行为,则被代理人可以主张相对第三人具有恶意来拒绝表见代理的成立。

三、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对于表见代理的效力的规定,笔者认为该制度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 被代理人的权利维护问题。在表见代理的行为中,被代理人要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是一般只有在民事行为的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秉着公平的原则,才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在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具有明显的过错,理应承担责任。虽说法律赋予了被代理人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的权利,但笔者认为这无疑会使得诉讼复杂化,违背了效率原则。

    二、相对人对责任人的选择问题。因为相对人既可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选择哪一个关系人作为责任人对相对人更为有利,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决定。而且法律并没有对选择时间和次数做出限制,这无疑会浪费司法资源;更严重的是,这种宽泛的选择权,实际上很可能使相对人获得的利益比在没有选择余地的有权代理情况下更大,这相当于变相的鼓励表见代理的发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三、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在法律实践中,无权代理人以代理的形式侵占他人财产、诈骗的案例时有发生,其法律责任已经由民事责任转化为了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同时成立表见代理和刑事违法。这表明,表见代理制度还应该加以其他的制度或者法律规定,将其更加完善。

表见代理制度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来平衡被代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了代理制度的信用以及交易的安全性,并鼓励交易、倡导效率,以达到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代理制度的社会效益,促进市场交易安全的实现。这一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发展中效率、安全等价值要素的本质要求。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参照世界上的其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设立并完善表见代理制度是具有现实意义和战略价值的。
责任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