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的不断增强,法院的办案数量随之攀升,审判业务的压力也逐渐加大。书记员是在法院中担任审判记录工作、办理有关审判业务事项的辅助人员,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贯穿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合议、宣判、送达、结案及归档等整个审判流程,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审判工作的质量。
书记员 工作 重要性
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的工作职责和作用
1、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的职责。书记员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如实地反映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书记员都应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方法。除此之外,从一个案件的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整个过程,都是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的。包括在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中,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办理好收案的各种手续。在审理案件中,作好庭审准备,包括填写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将法庭审理的合部过程如实详尽地记录下来。闭庭后,书记员应当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并将依法审理作出的裁判文书及时地送达当事人。对于上诉、抗诉或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的手续。对于执行工作,协助法官办理好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随着诉讼活动的结束,要及时将整个诉讼活动有关的文书立卷、装订、归档。2、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的作用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在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等,这都需要书记员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的全过程,其次,书记员工作还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形成的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形成的各种笔录,就是书记中工作的任务,再次,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都要独立或配合法官完成许多工作,书记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和法律文书,就可以对这起案件质量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作出相应的评价。最后,书记员工作是决定案件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要条件。经过书记员制作、整理、装订起来的各类审判卷宗多是永久性的或需要长期保存的历史档案,这些档案不仅对国家制定法律,确定各项方针政策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且对法院自身总结工作,尤其是再审、复审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重要意义
1、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位书记员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了书记员的地位和任务,法院的书记员具有书记员的法定职务,依法参与办案工作的全部过程,履行法定职责、完成法定任务,从而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书记员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法官的指导下做好审判案件的记录、文字、卷宗整理、证据保管及司法统计等工作,但在其职责范围内,书记员可独立地进行司法辅助工作,并可以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律等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此可见书记员也有相对的独立性。
2、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协助法官完成诉讼过程中的各个需记录事项的记录工作,使诉讼中的工作进程有形的反映于实体,详尽体现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庭审笔录的记录,特别是庭审笔录的记录是否充分准确,将影响到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是否准确,进而影响到作为审判活动最终结论的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案卷材料的整理和装订是书记员的重要工作内容,一件材料齐全、装订顺序规范的案件卷宗,可以使就算从未参与过案件办理的人员,通过卷宗查阅,也能对案件的办理进程有很清晰的认识,从而对案件的办理质量有很高的评价。一件案件的处理实体与程序均不存在问题,而卷宗材料不全、装订混乱,也将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质量。
三、全面提高书记员整体素质,适应新形势下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
1、具备坚定的政治素质。书记员的政治素质,具体包括为政治立场和思想观点等方面。要求书记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法制,具有
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2、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审判工作的严肃性、特殊性及重要性不仅要求法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而且还要求书记员也应当具备良好的心理
素质,而书记员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正是今后做好法官的必要保证。
3、应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书记员虽无权直接办理案件,但其诉讼记录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只有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在记录中才能得心应手,才能保证记录的清、准、快,才能为法官的正
确评判提供可靠的第一手材料。同时,对一些案件的形式审查也离不开法律专业知识。
4、要有过硬的记录技能。书记员的工作主要是记录,准确无误地把诉讼活动的每一个细节、过程如实记录下来。工作强度大、知识面广、责任心强,这就要求书记员在扎实的协作基础上掌握过
硬的记录技能,才能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书记员作为法院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只有具备较高的理论修养,才能做到政治头脑清醒和政治信念坚定,才能在处理具体事务中做到不偏不倚,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和法院在公众中的威严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