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思考
田秀林
关键词:民事案件 立案审查 思考
如何把好法院这道立案受理关,如何理顺民事案件的一般法律关系,如何将起诉材料整理成案件等问题,需要立案庭法官进行审查。本人就从自己从事的立案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做一些分析,以推进立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
民事案件立案的基本要求
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从而开始民事诉讼程序的职权行为。起诉是原告行驶诉权的单方行为,立案受理是人民法院行驶审判权的职权行为,所有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都需要这两方面行为的结合。立案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的标志,也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标志。立案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直接决定着诉讼程序的开始,关系到人民法院对于审判权的正确行驶,并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息息相关。如果应予受理的起诉得不到受理,当事人行驶诉权的行为便会因此受阻,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如果没有依法审查起诉,致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则会导致人民法院错误行驶审判权。因此,必须依法把好立案关,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确开始和顺利进行。
保障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的一种救济性权利,表现为当事人可以基于民事纠纷的事实,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权利,是当事人得以保护的前提条件和基础。立案工作本质上就是要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起诉权,因此要将诉权保障的理念贯彻到民事立案工作中,从公民基本权利来认识和理解诉权,只要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制度合理地运用诉权,法院就应当作出相应的回应,就纠纷纳入程序的轨道。
依法审查,有限受理
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从主管、管辖、当事人资格、诉讼材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备等各个方面,对于起诉进行审查,在保障诉权的同时,防止诉讼权利滥用和恶意诉讼。正确把握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标准,防止出现该立不立、立案不当、乱争管辖权和推诿管辖的现象。在新类型案件的受理问题上,要认真研究,慎重受理。
二、民事案件起诉的法定条件
民事案件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或由其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是提起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民事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是要某一具体民事诉讼的原告,还必须与该诉讼有直接的厉害关系。直接厉害关系可以理解为发生争议的是原告自己享有的,或者其依法享有管理权、支配权的民事权益。原告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表明其与争议存在法律上的厉害关系,才能作为正当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
(二)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指明是谁侵害了其权益,或者与谁发生了争议,使诉讼的对方人具体化、特定化。只有被告的具体情况明确了,人民法院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启动诉讼程序,开展审判活动。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在种类、范围和内容上必须是明确的,具体提出其要求被告承担何种责任,履行何种义务,有数额的还应当提出具体数额及计算标准,否则人民法院就无法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支持的范围如何。
原告还应提出其诉讼请求赖以存在的事实和理由,即其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包括原、被告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或侵害的事实,证明这些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只是从形式上要求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供一定事实理由支持其诉讼请求,至于这些事实理由是否属实,是否足以支持诉讼请求,则需要通过审理作出最终判断,并非立案阶段要解决的问题。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法院行驶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即民事主管范围。包括两个要求:一是原告请求解决的争议事项应属于人民法院行驶审判权的范围,不属于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的职权范围;二是该争议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行驶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不属于刑事、行政审判权的行驶范围。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起诉,都不能按民事案件受理。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除起诉涉及的争议事项属于法院民事主管范围外,还必须向依法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特定法院提起,而不得任意向其他法院提起。对于具体民事案件而言,人民法院行驶审判权的前提是享有管辖权,按照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使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开启和有效进行的首要前提之一。
三、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是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必经阶段,也是保障当事人正确行驶诉讼权利,防止滥用诉权,保证审判质量的重要活动。
(一)审查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管范围,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只有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争议,当事人才享有诉权,法院才享有审判权,起诉才可能被受理。因此,判断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是立案审查的第一步,是受理的先决条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有两个标准:一是诉讼主体必须是法律到位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纠纷的内容必须是民事领域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争议。依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案由范围,分为十个部分四十一类410种。
(二)审查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对于原告和被告的资格进行审查是立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厉害关系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1、原告是诉争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或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2、原告以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诉讼的结果直接影响其民事权益的相关人。如收养案件。
3、法律规定的非民事权利主体能够作为适格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况,包括死者的近亲属、清算组织等。
有明确的被告,要求原告起诉时,必须指明具体的被告,使被告特定化,如被告不明确,无人应诉,民事诉讼程序就无法开展。
审查诉讼主体资格还必须审查原告和被告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即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作为当事人的资格。
(三)审查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明确要求起诉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因此,在立案审查时,必须审查原告在诉状中是否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案件事实、事由。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明确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义务、内容和方式或者要求确认、变更、解除的法律关系等,法院的审判活动围绕原告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进行。当事人享有对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对于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审理,因此,原告应当依法准确、全面、具体、适当地提出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必须提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必须建立在构成法律要件的一定事实基础上,包括原被告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和双方发生侵权或争议的法律事实。立案阶段的审查是一种形式审查,只要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反应原、被告之间存在讼争民事法律关系,即认为其符合这一条件,至于证据的真伪、证明力以及是否足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都不是立案审查的内容。
(四)审查受诉法院的管辖权
涉诉争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法定起诉条件之一。合法、准确地行驶管辖权,是保证审判质量、平衡审判负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实现立法目的的重要环节。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审查,防止出现该立不立、立案不当、乱争管辖权或推诿管辖的问题。
(五)审查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在立案阶段对于起诉人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审查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院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将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六)审查起诉材料是否完备
原告起诉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包括起诉状、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必要的起诉证据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材料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可立案受理。
四、民事立案审查的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起诉进行审查后,有立案受理和裁定不予受理两种程序。
(一)立案受理的程序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详细记清收到的材料。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条件的起诉,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或者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审委会讨论决定。起诉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统一编民事案号,填写立案手续,计算案件受理费,让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由立案庭将案件转有关审判庭,并办理转案手续。
(二)不予受理的程序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制作,报庭长、院长审批。原告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十日内,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口头告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