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察前民初字2013年第8号案
作者:李志宇  发布时间:2013-10-24 16:11:32 打印 字号: | |
  判决书字号:(2013)察前民初字第8号

案由: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诉讼双方:原告白某某,女,63岁,汉族,市民,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建桥路4号4排10户。

被告翟某某,男,33岁,汉族,司机,现住丰镇市西巨巷街8号。   

被告乌兰察布市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运某某公司)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   

审级:一级

审判机关: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志宇

审结时间: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

一、诉辨主张

原告诉称,2012年9月2日17时10分许,被告翟某某驾驶蒙J38376号金旅牌客车沿2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374公里交叉路口时,与沿土麦线由西向东行驶的石某某驾驶蒙KF2002号越野车相撞。我是蒙J38376号车乘员,在事故中受伤,被送往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救治,诊断为多发伤:左侧肋骨骨折、右眼皮肤挫裂伤。住院治疗25天。现诉于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1691.29元。被告翟某某辩称,我的车买了保险,让某某保险公司先赔,剩下的我赔。

被告乌运某某公司辩称,我们是挂靠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某财险辩称,本案系客运合同违约关系,我们与乌运某某公司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原告起诉我公司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我公司的起诉。

二、审理查明

2012年9月2日,原告白某某从集宁市乘坐被告翟某某驾驶的法定车主为乌运某某公司的蒙J38376号金旅牌客车。17时10分许,车由北向南行驶到208国道374公里交叉路口时,与沿土麦线由西向东行驶的石某某驾驶蒙KF2002号越野车相撞。原告白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察右前旗医院急诊,支医疗费883.90元。当晚转住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多发伤:左侧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右眼皮肤挫裂伤。于2012年9月27日出院。住院治疗25天,支医疗费24967.89元。其中被告翟某某为原告垫支医疗费6000元。原告伤情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鉴定费1300元。该事故经乌兰察布市交通警察支队察右前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白某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翟某某系蒙J38376号金旅牌客运车辆的实际车主,该车在某某财险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核定乘客座位数为14座,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保险期间从2012年5月21日零时至2013年5月20日。原告白某某乘坐该车支车费20元。现原告诉于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1691.29元。

三、法院查明

原告白某某乘坐被告翟某某驾驶的乌运某某公司的客运车辆,双方形成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乌运某某公司、翟某某作为承运人,负有保证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白某某受伤,二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该车在某某财险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某某财险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白某某请求赔偿医疗费26735.69元,有证据证明25851.79元,应予支持25851.79元。对其多请求883.90元,不予支持。根据201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5天×40元=1000元;营养费为25天×40元=1000元;护理费为25天×45541元÷365天×1人=3119.25元,原告仅请求3012元,应予支持;误工费为117天×3457元÷30天=13482.30元,原告仅请求11500元,应予支持;交通费原告请求750元,因无发票,酌情支持300元;残疾赔偿金为17年×20408元×10%=34693元,原告请求应予支持;伤残鉴定费1300元,应予支持;依《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规则,赔偿精神抚慰金并非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以上共计78657.39元。

四、结论

由被告翟某某、乌运某某公司、某某财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8657.39元(包括被告先行支付原告医疗费6000元)。

案件受理费1842元,由原告承担76元,由被告承担1766元。

五、评析

本案系交通事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

 

 

 

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从客运合同的角度适用法律并起诉,是简捷正确的。 

  
责任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