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晋升为自治区一级,结束了多年以来档案管理只有登记,没有编号,查阅困难,无专人管理的历史。经过归类整理,察右前旗人民法院现有各类诉讼档案18131卷,其中属于建国前的诉讼档案5卷,建国后各个历史时期的诉讼档案18126卷。
一、各个历史时期诉讼档案馆藏情况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始建于1950年11月的绥东正黄旗人民法院,后几经区划更迭,于1954年3月正式将正黄旗人民法院更名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至今。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各个历史时期的档案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活动,留存了各个历史时期的记忆,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其中属于(一)建国前诉讼档案5卷;(二)建国初期原正黄旗法院(1949—1953)2600余卷;(三)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至“文化大革命”前(1954-1963)3500余卷;(四)文化大革命期间(1964—1977)1600余卷;(五)改革开放以后(1978—2012)10426余卷。如以1949—1953这一时期的民事审判为例,因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民事审判工作以宣传,贯彻和执行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为主。这一期间全院共审理民事案件643件,其中80%为婚姻案件。
二、较为珍贵的“建国前”司法档案的保存情况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现馆藏“建国前”司法档案5卷,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38年,全部为纸质档案。因为年代久远,加之保护条件有限,其中部分案卷存在不同程度的破损、残缺。目前我院对档案价值的评定仅用保管期限来表示,分为永久、长期、短期,而保管期限所体现的价值是相对价值。一份具体的档案材料应当有一个社会的而不是一个单位的、全面的而不是单项的、历史的而不是阶段性的价值评定。对档案进行珍贵程度鉴定,有利于有重点地抢救和保护珍贵档案,使国家有限的档案经费用到最需要的地方。目前我院这些较为珍贵的“建国前”司法档案仅依一般档案的保存条件进行保存,没有特殊的防护措施。
三、如何更好的保存现有的较为珍贵的司法档案
(一)增强档案意识,是做好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
法院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法院工作活动的珍贵资料,大部分材料只有一份,是孤本,一但丢失或损毁,将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保护法院诉讼活动记录的重要工作。保护档案就是尊重历史,尊重历史才能尊重现实。只有充分认识档案管理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才能更好的对档案进行科学管理。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努力建成一个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功能多样,高效服务,具有人民法院特色的档案管理工作体系,全面实现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便捷化,增强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功能。
(二)对档案珍贵程度鉴定
申请上级专业档案保管机构对我院现存“建国前”司法档案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申请文物、博物、图书等文化单位参与鉴定。对鉴定属于珍贵档案的,提请国家财政列支专项保护经费,实施特别保护。因我院档案室保管条件有限,对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档案可以移交专业档案或文物保护部门进行保存。
(三)上级法院要加强督导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辖区内所属基层法院的档案现状进行摸底调研,协调文化行政部门出台人民法院档案鉴定标准及科学化管理的操作规程。要集中有限的人力财力,抢救和保管好国家珍贵档案,切实管理好党和国家珍贵的历史财富,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配备专业档案管理人员
要配备专业档案管理人员,档案人员专职有利于增强对档案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保持档案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性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从我院目前的情况来看,历任档案管理人员都为兼职,并且不具有专业背景。在不具备招收专业人员的情况下,应当对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近年来人民法院各级各类培训日益增多,但是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却甚少。
(五)及时对珍贵、重要档案进行复制
对珍贵、重要的档案应进行复制,并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在复制过程中应当邀请专业档案管理部门人员进行指导,避免二次人为损坏。其中特别珍贵、重要、有特殊意义的档案和特殊载体、对保管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档案,可建特藏室专门管理。
档案承载着历史,人民法院司法档案真实记录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和活动内容,还原了人民法院的历史原貌。要树立档案保护的责任意识,以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对现有档案进行管理和保护。特别是对已经存在毁损的珍贵档案更要与时间赛跑,让它们能永久地发挥“社会记忆”的功能,不能在灭失以后再来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