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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13-11-27 11:48:13 打印 字号: | |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须知

   为了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诉讼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须知》,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当事人进行诉讼应当遵守本《须知》。

   一、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二、管辖

   4、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亦可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管辖。

   9、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2、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更具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13、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4、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1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6、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17、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18、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起诉

   19、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被告提出反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格式规范的起诉状及副本或反诉状及副本;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或反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符合缓交、减交、免交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2、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3、当事人到庭后,应当将自己准确的住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和电话向法院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并签字或捺印确认;如因通讯方式不实导致法律文书不能送达,提供通讯方式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五、审理

   2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5、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6、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7、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9、限制行为能力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30、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2、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执行

   3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34、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35、申请执行人首次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后,因其未提供出有关被执行人财产下落的证据和线索,或者提供证据线索经审查不实,或者经强制执行后案件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结,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新的证据和线索的,由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申请登记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6、申请执行人取得执行申请登记凭证,即不受申请时效和申请次数限制,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新的证据或线索,可以持凭证,随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非经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或申请执行人放弃权利,该凭证不得撤销或者收回。

   37、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出支持其主张的相应证据。

   38、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应当同时提出支持其主张的相应证据。

   39、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或者被撤销解散后有新的权利义务继承受主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40、执行中,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41、执行中,申请人提出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人的投资资金不到位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七、送达

   42、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以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人民法院报上登载。

   43、当庭宣判的案件,诉讼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44、诉讼当事人在接受法院送达有关文件材料时,应当在送达回证签名或捺印。

   八、其他

   45、判决离婚的案件,诉讼当事人在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再行结婚。

   46、诉讼当事人参加庭审活动,应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当庭陈述或辩论应依法进行。

   47、诉讼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不得抢夺、撕毁一方证据;更不准与审判人员发生争辩。

   48、诉讼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49、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查封的财产的;

   (4)对司法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的。
责任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