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2、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4、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6、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7、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8、民事诉讼当事人,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9、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10、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11、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本院的一审判决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2、民事诉讼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13、民事诉讼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14、民事诉讼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15、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请求调解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16、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17、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18、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19、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情;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3、自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