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为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地执行案件,特将执行案件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支付令的权利。
2、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的权利。
3、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4、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5、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
6、申请执行人有放弃、变更执行请求的权利,被执行人有主张抵消的权利。
7、案外人有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
8、有依法申请参与(加)分配的权利。
9、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10、暂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被执行人不得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的行为: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和其它被执行的财产;
(2)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自己的财产;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或公告、封条;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用车、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
2、听从人民法院指挥、遵守诉讼程序,根据人民法院传票的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3、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举证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4、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5、按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义务。
二、其他告知事项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办案是人民法院的天职。为了充分体现法律的威严,促进人民法院廉洁执法,特向执行案件当事人提出如下遵守事项:
(一)不准以任何方式向执行人员行贿;
(二)不准为执行人员购买物品;
(三)不准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执行人员说情;
(四)不准为法院承办人员和有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
(六)不准诬告陷害执行人员。
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行贿财物、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行事责任。上述事项,也适用于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