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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3-11-27 11:52:40 打印 字号: | |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

         :

   您作为申请人到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为了便于您依法及时申请诉前保全,特将诉前保全的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如果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您必须按照以下规定行使权力,否则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损失,由您本人自行承担责任:

   一、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申请。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保全的依据,明确需保全对象的名称、数量等。

   (二)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同时按照一定比例预交申请费,如您不按要求提供担保并预交申请费,您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不予批准。

   (三)第三人担供担保的由第三人出具书面的承诺书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认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条件的,将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财产保全措施已没有必要性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三、保全裁定的复议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保全的起诉时间及后果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您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30日内起诉,过期不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五、保全错误的赔偿

   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六、保全裁定的效力

   1、对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人民法院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1)立即开始执行,采取保全措施,并要尽最大的努力去实施财产保全措施;(2)未经法定程序和一定的法定理由,财产保全裁定不得随意更改;(3)对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复议的,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

   2、已经被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依法不得重复保全。

   3、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责任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