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当 事 人 申 请 执 行 须 知
一、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人应当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2、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超过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申请执行的方法和步骤
3、申请执行人应当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支付令;向审理时的案件承办人递交申请执行书;经审理时的案件承办人签署意见后,由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直接向立案庭递交申请执行书,由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决定立案的,由立案庭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举报表》、《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申请执行须知》、《申请执行人查报财产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负责向执行局移送案件。
5、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受理后五日内、需到本院执行局内勤处办理相关手续,并预交执行案件实际支出费用;无故未办理手续的,该案不进入执行程序。
6、执行费、执行案件实际支出费用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
7、申请执行人须提供被执行人详细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8、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两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重大财产线索。
9、申请执行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随时接受法院传唤;积极配合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10、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或者被撤销解散后有新的权利义务继受主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11、执行中,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12、执行中,申请人提出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人的投资资金不到位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三、申请执行的风险
13、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4、申请执行人首次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后,因其未提供出有关被执行人财产下落的证据和线索,或者提供证据线索经审查不实,或者经强制执行后案件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结,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新的证据和线索的,由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5、申请执行人取得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即不受申请时效和申请次数限制,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新的证据或线索,可以持凭证,随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依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再次申请执行,须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非经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或申请执行人放弃权利,该凭证不得撤销或者收回。
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
16、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17、诉讼当事人和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查封财物款项的;
(4)对司法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的。
五、其他
18、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出支持其主张的相应证据。
19、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应当同时提出支持其主张的相应证据。
20、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谩骂、侮辱执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如有上述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行贿财物、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行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