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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4-01-14 11:20:45 打印 字号: | |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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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为了您便于了解诉前保全的意义及保全的范围及您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将诉前保全的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意义

   诉前保全是指尚未起诉而实行的财产保全。依据民诉讼第一百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起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指向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不能对案外人的财产或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提出保全措施。

   三、诉前保全解除的条件和原因。

   1、利害关系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未起诉。依据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30日届满,申请人仍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当被申请人提供了实物担保、现金担保、 有价证券担保或保证人担保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财产保全措施已没有必要性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四、保全裁定的复议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五、保全错误的赔偿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六、保全裁定的效力

   1、对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人民法院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1)立即开始执行,采取保全措施,并要尽最大的努力去实施财产保全措施;(2)未经法定程序和一定的法定理由,财产保全裁定不得随意更改;(3)对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复议的,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

   2、已经被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依法不得重复保全。

3、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责任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