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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察前刑初字第65号

作者:冯东慧  发布时间:2014-07-09 14:43:28 打印 字号: | |

案号:(2013)察前刑初字第65号
   案由:贪污罪
   控辩双方:公诉机关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4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高小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三岔口乡李家村一组。现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体路福寿岗。原任察右前旗三岔口乡李家村村委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于2013 年9月26日被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 年10月30日被察右前旗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内蒙古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宏伟、审判员柴桂林、人民陪审员乔瑞利。
   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2日
   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某在担任三岔口乡李家村村委会支部书记一职时,其儿子与李家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李家村的100亩机动地,但当时未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并且张某儿子也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共计15000元承包费,该合同未实际履行。2007年,旗林业局给三岔口乡李家村行政村下达了140亩的退耕还林任务,张某利用其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便利在其儿子“承包”的该机动地上以自己的名义做了45亩的退耕还林工程,并在之后领取了2007年至2011年退耕还林补贴款36000元,根据旗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工程成本的计算法,张某所做45亩退耕还林工程其合理成本为5175元,张某实际非法占有退耕还林补贴款为30825元。这些款被告人用于个人花销。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2011年度退耕还林生活补贴款发放花名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佐证。
   察右前旗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村委会支部书记之职务便利,利用村集体机动地完成45亩退耕还林工程,并领取补助,其中30825元属非法占有。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张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辩称,我承包地是全村没有人包的盐碱地,起诉书说没有交承包费,其实承包费顶了农业税,2002年我垫出7000元农业税,后又垫出4000元,在账上可以反映出来,可以证明。45亩地的事是2006年的工程,2007年下的任务,给了我60亩地,我给了村民薛某5亩,村民李某10亩,我还有45亩。我雇人挖坑花了将近2万元,总共领了生态款36000元,除去费用我倒贴了钱,我现在没有可证明的书面证据。
   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张某在担任三岔口乡李家村村委会支部书记一职时,其儿子与李家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李家村的100亩机动地,但当时未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并且其儿子也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共计15000元承包费,该合同未实际履行。2007年,察右前旗林业局给三岔口乡李家村行政村下达了140亩的退耕还林任务,张某利用其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便利在其儿子“承包”的该机动地上以自己的名义做了45亩的退耕还林工程,并在之后领取了2007年至2011年退耕还林补贴款36000元,根据旗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工程成本的计算法,张某所做45亩退耕还林工程其合理成本为5175元,张某实际非法占有退耕还林补贴款为30825元。这些款被告人用于个人花销。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受案登记表、2011年度退耕还林生活补贴款发放花名表2份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做了45亩的退耕还林工程,领取退耕还林补贴款36000元,实际非法占有退耕还林补贴款30825元的事实。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某非法占有退耕还林补贴款30825元的事实。
   4、被告人张某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已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令。
   5、其他证据佐证。
   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村委会支部书记之职务便利,利用村集体机动地完成45亩退耕还林工程,并领取补助,其中30825元属非法占有。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的辩解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来源:书记员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