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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项目部承担合同法律责任的适当性分析
作者:张利平  发布时间:2014-07-09 15:01:39 打印 字号: | |
  ——乌兰察布市文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广厦建安

有限责任公司后旗会所项目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乌兰察布市文亚永利工程有限公司向前旗红卫街南路锦锈嘉苑小区供应建材,签定合同是以内蒙古广厦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后旗会所项目部作为合同相对人。共欠材料款53000元,施工方前旗红卫街南路锦锈嘉苑小区因使用建材没有按期支付该款。乌兰察布市文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将内蒙古广厦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广厦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后旗会所项目部作为被告向我院提起诉讼。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乌兰察布市文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同被告内蒙古广厦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后旗会所项目部达成调解协议,在2013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材料款53000元,违约金7000元,共计60000元,如果8月31日之前未付清60000元,则违约金按15000元赔付。

后因前旗红卫街南路锦锈嘉苑施工单位无力履行,乌兰察布市文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情况

  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前旗红卫街南路锦锈嘉苑施工单位是以内蒙古广厦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后旗会所项目部名义签定建筑合同。而前旗红卫街南路锦锈嘉苑小区开发因房地产业不景气,销售困难,开发的楼房销不出去,货币回笼困难,而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厦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后旗会所项目部也是没有履行能力。所以使本案执行陷入困境。

  三、案情分析

  从本案的审理以及目前法院将调解作为法官的主要业绩考核目标,调解书是合法有效的,因为调解是民事诉讼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在调解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此作出民事调解书合法有效,同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法理角度分析,原告乌兰察布市文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两被告一是内蒙古广厦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内蒙古广厦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后旗会所项目部是合法的。按照公司法项目部只是法人企业的下设单位,内设独立核算单位,对外不具有单独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其法律后果应由其法人企业承担。按照合同法合同的相对性项目部应予承担责任,不会因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合同无效,在其不能履行其合同责任的情况下,最终法律责任由法人企业负责或负连带责任。本案调解虽然合法,但是若判决则应是两被告连带承担法律责任。而调解书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两重保障变成了一层保障,造成了执行暂时不能,合法权益实现受阻。这里就有一个调解合理性的问题,也是目前为调解而调解造成的诟病。针对这种情况,为公平、公正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就应释明法律,调不成可以判决,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被告内蒙古广厦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法律责任是合理和合法的,建筑行业挂靠成风,只收钱,不监管,出事后一推了之,会助长这一不规范市场行为,法院就应通过个案在以后的审判中依法来规范这一类市场行为。

  通过本案的执行,法官不能简单为审理而审理案件,向当事人必要的释明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提升法院公信力的保证,同时说明调解只是审理的手段之一,若一味追求调解率会造成很大的负面效果,法院应反思调解方式的利弊。

  另本案民事调解书内蒙古广厦建安有限公司后旗项目部法定代表人苗××,任经理是错误的,只有法人单位才有法定代表人,而项目部是非法人单位所以其经理只是项目单位负责人。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