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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专题统计分析
作者:冯晓娟  发布时间:2014-07-09 15:03:5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交通事故随之日益增多,在整个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也逐年上升。

  一、近三年来我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收案的状况

  我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并呈大幅增长。2011年至2013年,我院民事案件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收案案数分别为96、103、158件,逐年递增长趋势,占民事案件收案分别占18.36%、15.54%、12.6%、逐年递减呈趋势。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特征

  据以上统计数据分析,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以下特征:

  一是案件总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车辆剧增是主因。从我院的司法统计数据来看,2011年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523年,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96件;2012年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663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03件;2013年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985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58件;2014年上半年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314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59件。民商事案件逐年上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随着增多,相比较月均收案量及结案量均超过去年同期,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逐年快速上升趋势。究其原因,认为私家车拥有量的剧增是最主要原因。仅以本院为例,私家车拥有量在近三年内近乎每年翻倍增长。社会发展随着车辆的增多,在街道、住宅想寻停车位而难求、交通阻塞的严重状态即可知道近几年车辆增加的形势,交通事故总量的逐年上升已是必然结果。

  二是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分歧。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大小、民事赔偿以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法院通常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当事人责任分担的基础,但一些事故的发生,当事人未及时报警或保护好现场,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造成责任认定困难。

  三是案件调解率呈下降态势。一是交强险的强制参保,使得赔偿主体的赔偿责任转嫁到了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在认知上对判决、调解存在误区,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把判决书作为理赔的依据,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保险公司仍不认可调解协议;二是矛盾易激化,尤其是受害方因遭受巨大创伤,存在强烈的对立情绪,难以心平气和与肇事方进行协商;三是部分赔偿标的额过大,肇事方赔偿能力不足,双方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导致走向诉讼之路。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的原因

  一是中国汽车市场的火爆主要在于城镇居民及富裕农民对私家小汽车旺盛的购买力,私家车的剧增即意味着驾驶员新手的剧增。虽经过严格的驾驶培训、考试,合法取得驾驶证,未熟练掌握驾驶技术。在车辆剧增、交通拥挤的情况下,驾驶经验不足,遇见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手忙脚乱,难以应付,必然是交通事故总量上升的重要推手。

  二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一是部分驾驶人员职业道德差,漠视法律,自认对道路熟悉,超载、超速行驶,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是电动车成交通事故“新生力量”。近些年在电动车大量上市后其成为交通事故“新生力量”。节能减耗、绿色经济的科学发展国策催生了款型众多的电动摩托车甚至电动汽车,价廉、轻便、无噪音且不用担心油价上涨的多种优势使其受到众多低收入阶层的青睐。由于其是否属机动车尚未定论,车主时而飞跑在主干车道上,时而穿行在人行道上,大街小巷中随处可见。然而,在其身份还尚在争论的时候,由其所引起的交通事故纠纷却逐年上升。由于其不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身份,故而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行车证及牌照,不必、也不能购买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就没有保险公司的理赔作后盾,且由于其车主多属低收入阶层,往往赔偿能力差。

  四是保险公司理赔渠道不畅。肇事车辆大多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而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一般都是消极被动应对。近年来,由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数量增多,大多数保险公司均能积极理赔,但因保险公司体制性因素,对调解协议认可较低,并拒绝法院组织调解,需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给付内容,迫使受害方走诉讼途径维权。

  四、预防、减少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建议

  机动车事故的多发,既给当事人造成了生命、财产损失,又产生了诸多社会矛盾,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必须从立法、司法及交通、保险等各层面进行综合治理。

  (一)坚持从源头治理,增强交通守法意识。

几乎每一次机动车事故都是一方或双方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造成的,纯属意外的极少。如果每一位驾驶人员、每一位公民都有强烈的交通守法意识,交通事故就会大幅减少。现实告诉我们,道路状况的好坏、车辆的多少与交通事故发生率并与必然联系,因此我们在大力改善交通案件的同时,更要增强每个公民的交通守法意识。一是加强对驾驶员的法律培训,让他们在掌握驾驶技术的同时,还要充分的熟知交通法规,更要树立强烈的交通守法意识。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司法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宣传栏等平台,通过典型案例报道、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努力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让每一位行人、公民都了解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只有通过这样持之以恒的交通守法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交通守法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机动车事故逐年上升的局面。

  (二) 提高交通管理水平,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交通管理部门应全面清理整治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车,对其进行摸底排查,并严格要求办理相关牌证;要及时界定电动车的机动车性质,不让越来越多的电动车游离于交通法规和保险法规之外,以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严格把关驾照考试,谨防不合格的“马路杀手”持证上路;严厉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完善交通、保险等相关法规,强化对机动车事故的违法过错责任追究。

危险驾驶罪的确立有效扼制了醉驾、飙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但绝大部分的机动车事故都属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在发生机动车事故后,绝大部分都是由双方或一方投保的保险公司通过理赔而了结,即使通过了公安交警部门的定责程序,也很少作行政处罚则仅作罚款处罚,对交通违法者难有切实、深刻的触动。保险公司对因交通违法而肇事的投保人,无论其违法过错责任大小,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几乎是全额包赔,甚至有的肇事者还能捞到好处。于是有些人便无所畏惧,目恃有保险,发生事故后能轻易摆平,视交通法规为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如儿戏,其后果即是机动车事故的逐年上升。为此,必须完善交通管理处罚法规及保险法规。要加大对交通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使交通违法者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保险法规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在事故中的违法过错责任情况而减少或免除理赔责任,或具有在对受害方作出赔偿后的对投保人追偿权。只有如此,才能破除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才会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

  交通安全是关系到每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计,只有全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交通整治事业,机动车事故才能真正的逐步减少,人民的生命财产才有安全保障,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