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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者亡故家中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作者:平地泉法庭  发布时间:2014-07-21 16:00:14 打印 字号: | |
  交通事故致行人脑死亡,放弃治疗出院后五日病死家中,司机赔偿死者家属后向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未作尸检拒赔。2014年6月15日,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对此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

  2013年10月8日4时10分许,原告任××驾驶农用车与横过公路的行人赵××发生碰撞,致赵××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察右前旗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任××与赵××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赵××诊断为:1、多发性脑挫裂伤;2、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鹰嘴骨折,右侧胫排骨下段骨折。病危通知为:危重症状,昏迷半月余→脑死亡→全身器官衰竭→死亡。2013年11月2日因救治无望而出院。原告任××为其支付医疗费合计12831.23元。2013年11月6日赵××死亡,7日在察右前旗紫泰殡仪馆火化。

  赵××死亡后,其儿子杜××与原告任××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任××一次性付给杜××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7万元。

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至2012年10月9日零时起至2013年10月8日24时止。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任××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赵××死亡,交通事故是诱因,其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应由该事故责任人据责赔偿。赵××死亡后的损失已超出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赔偿范围,原告任××协议赔偿赵××17万元后,依责任强制保险向被告保险公司理赔12万元合法,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