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失火罪案件,被告人刘某与其堂弟(聋哑人)在其所居住的乌拉哈井子沟村村西二段坡给其爷爷上坟祭典,在烧纸过程中因风大引燃周围荒草,并开始蔓延。二人随后进行扑打,但未能控制火势,后森林公安民警及群众到场将火扑灭。经勘查认定,过火地面积为132.81亩。该过火地为防护森地(水土保持林),优势树种为杨树、柠条。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这次火灾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190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上坟祭祖过程中,明知坟地周围荒草容易引起火灾,但在烧纸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或预防措施,导致130余亩防护林地被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刘某因上坟烧纸不慎点燃周围荒草引发火灾,触犯刑法,给国家带来不应有的损失,自己也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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