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案发前受雇为他人驾驶操作挖掘机,在察右前旗土镇汇福园小区项目部施工。2013年11月11日下午6时许,陈某驾驶操作挖掘机清理小区堆积的废弃土,在陈某操作挖掘机倒退时将现场工人王某碾轧致伤,在送往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的过程中死亡。案发后经调查发现,被告人陈某无特种车辆操作证照,且该挖掘机未正常安装倒车后视镜,最终导致该事故的发生。
法院认为,察右前旗土镇汇福园开发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对雇佣的施工人员及车辆等未严格依法核查、管理,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被告人陈某作为驾驶、操作挖掘机的司机对此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并已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死者亲属的谅解,有酌定从轻情节。为惩罚、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陈某在无特种操作证且挖掘机无后视镜情况下驾驶操作挖掘机造成一人死亡,触犯刑法,致他人死亡,自己受到法律制裁,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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