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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雇员受伤 承包方与雇主担责
  发布时间:2014-10-08 10:11: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各项经济损失20%的责任。

  原告熊某是被告刘某的雇佣工人,在工地上从事倾到水泥等活。2013年8月23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被搅拌机搅伤右下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因协商事宜赔偿未果,原告将雇主,工程承包方某建筑公司及分包人唐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作为雇主,对原告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原告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请理由应予支持。

  原告熊某在施工过程中站到搅拌机料斗上凿砸水泥,在工作中未尽谨慎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平地泉法庭
责任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