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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
作者:李新民  发布时间:2014-10-22 15:10:43 打印 字号: | |
  摘要:在我国需要接受法律援助的人数众多,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群体,完善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通过研究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特殊性,寻找构建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路径,进而提出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现状;原因;完善

  一、立法方面的构建与完善

 (一)尽快出台《法律援助法》

法律援助立法在层次上主要包括宪法和基本法、行政法规等专门立法。世界上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基本上以宪法的人权原则肯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由于西方较早地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因此其发展也比较成熟,在以宪法原则肯定的同时,又专门以立法的形式具体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我们应当借鉴西方的法律援助经验,将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到立法层面来根本解决。

 (二)立法过程中应解决法律援助方面的若干关键问题

关于援助对象:综合目前各地的法律援助法规,各地区对援助对象的规定不一致,有的实行“属地原则”,有的采用“属人原则”,也有的兼采“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我们认为,从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应统一并用“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由受援人从住所地和事件发生第的援助机构中自行选择其一。关于援助条件: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是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中国农民工大部分的支付能力普遍较弱,为了防止因诉讼而返贫的情况发生,我们建议,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实行“普惠制”与“特惠制”相结合的援助机制。即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收费和诉讼费统一采取低标准,以使该地区全体农民普遍受惠,在此基础上,再对特别贫困的农民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关于援助范围:应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只要农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程序上要先由农民提出援助申请,放宽援助条件。

 (三)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

在审查农民工的经济状况时,应以“就宽不就紧”为指导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对农民工因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申请等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直接提供法律援助”,这大大拓宽了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笔者认为还应进一步立法扩大农民工援助的范围,如在《法律援助条例》中应对农民工有专门的规定,对农民工身份的界定应放宽条件,如提供工友作证、租房证明等也可认定身份。另外,还要扩大法律援助的内容,将更多的实支费用(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鉴定费和律师交通费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纳入救助范围。

  二、提升农民素养、培养农民权利意识

  农民工权利意识的改善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形成、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同时国家应通过建立适当的程序保障机制和责任机制,保障农民正当的行驶权利,开展农民工法制教育,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增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和援助工作的实效性。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重点在劳务输入地。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输入地的政府,劳动和法制宣传及相关部门,要通过用实例,加强对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和法律知识教育。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和必要的诱导机制推动农民由被动守法向主动维权转变,促使农民权利意识的萌发与觉醒。

  三、多渠道筹措经费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在现阶段我国经济相对落后、政府财政实力有限的情况下,要顺利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寻求其他解决经费的途径。目前可供参考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社会捐助

包括各类协会或团体的捐助和接受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帮助。

  (二)分担费用制度

虽然我国目前推行的法律援助是完全的无偿援助,但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受援人因胜诉而经济状况有实质性改变时可以分担全部或部分援助费用。

  (三)在民事诉讼中实行非受援败诉方承担援助费用的制度

目前世界多数国家都有这方面规定,这些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四、多方面增派法律援助人员

在我国,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缺口很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人员更是奇缺,让律师承担起全部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既不现实,也不可能。目前,可以通过以下多种方式解决人员问题。

  (一)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给律师提供稳定的案源,来落实律师每年免费为农民工提供一定法律服务的义务。

  (二)目前,在大农村活跃着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即“赤脚律师”,如果由司法行政机关好好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他们很可能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大生力军。

  (三)安排法律专业的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实习和假期实践活动,使他们在法律咨询服务和诉讼服务中,既锻炼了能力,又满足了农民工的需要。

  五、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制度

  法律援助费用一般包括两项:支付给律师的法律服务费用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支付的差旅、通信、复印、鉴定等办案费用。目前各地对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并不区分这两项,很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除奉献智力和时间以外,还需要自掏腰包支付差旅、复印等费用,很不适应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因此,要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制度,必须明确区分两项费用的差异,对办案费用支出,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单独列支,向办案人员实报实销;对法律服务费用区别案件的复杂程度,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如果对两项费用依然不加区别地予以定额补贴,必将严重挫伤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从而降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六、是提高法律援助的便民化程度,探索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

首先,增设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点,专门面向农民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目前如安徽省各级法律机构均已设立农民工维权工作站,为了确保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还可与当地建设、劳动等部门联合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继续加强与工会组织合作,增设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利用工会的组织网络和维权优势,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次,探索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拓宽法律援助的工作平台。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衔接有利于减轻诉累,节省国家诉讼资源。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同各级调解组织的联系,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尽可能运用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平息矛盾。

  七、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规范农民法律援助的运行机制

从成本效益角度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立在乡镇司法所之内,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是切实可行的。但是把乡镇司法所作为农民法律援助机构显然加大了司法所的工作负担,必须加强建设力度。一是要得到党政领导的重视,二是要提高队伍的素质。现实中有的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兼职的,专职司法助理员中很多是以工代干、以农代干,缺乏人员编制,文化程度偏低,形成成分多元化、管理多重化、待遇多样化的病状,对开展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非常不利。要建立健全农民法律援助机构就要积极推进乡镇司法所的建设。首先,要加强司法所的组织建设。乡镇司法所要发挥作用,必须解决机构的立户和列编问题,以保证身份合法。其次,要加大对乡镇司法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通过吸收法律专业毕业生等途径来壮大农民法律援助队伍。最后,必须处理好与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与律师在城市提供法律服务相对应,乡镇法律服务所主要在农村为农民进行服务。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性质与律师相类似,独立于政府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但在许多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就在司法所下设立,人员也多有交差。如果不能理顺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农民在寻求法律援助时很可能被以各种理由推到法律服务所进行有偿服务,法律援助就会有名无实。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必须做到如下几点:一是必须明确法律服务所的独立性,要求其与司法所进行“脱钩”。二是必须制定完善的制度,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司法所不得推诿,也不得要求农民到法律服务所寻求帮助,进行援助工作必须定岗、定人、定责、定目标,建立工作责任制和监督投诉机制。三是必须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和程序。理顺了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农民工才能从法律援助机构中得到有效、合法的法律援助。

  八、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协作机制,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

探索输入地与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维权农民工合法权益。输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输入地的办事机构,设立法律援助的联系点,培训并委托办事机构的人员,向农民工进行普法宜传、解答法律咨询和指导其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搜集家乡农民工维权信息,及时与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沟通情况.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受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对根据规定应当由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可以在了解申请人身份、经济困难状况、案件基本情况之后,要及时向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移送申请及相关材料。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可以就案件调查取证、协调相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提供协作等等。

  这种异地协作包括省际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和城际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两类,也可分别归入上述两类,但由于农民工专项协作是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项专项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故单独列为一类。2007年5月21日,江西、安徽、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10个省、自治区的法律援助中心联合签署了《省际农民工法律援助合作协议》,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根据这项合作协议,这10个省、自治区的法律援助中心将建立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事项协作制度,无法前入事发地的农民工可在签约省、自治区内异地申请法律援助,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其移送申请材料。在调查取证、担任执行案件代理人等方面,这些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相互委托或者请求提供协助。协议各方并就法律援助案件的转委托程序、费用支付、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协作达成了基本共识。2007年7月3日,由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深圳、青岛等国内35个城市司法局长在重庆市签署了《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重庆协议》,承诺联动为联盟城市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重庆协议规定了协作申请、协作办理法律援助的程序,同时规定了办案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标准按委托方所在地的规定或约定执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专项协作机制,可以有效解决农民工流动性较强、法律援助难度大的问题,不仅降低了法律援助的成本,同时也提高了法律援助的便民性。

只有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才能彻底解决当前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我们相信, 法律援助将被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认识和应用, 成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来源:玫瑰营法庭
责任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