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问题逐渐成为学术界和社会关注和研究的热点。通过对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现状的历史原因、观念原因和现实原因进行分析,找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问题和困境之所在,是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现状;成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
(一)城乡二元制经济结构是形成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制度性原因
我国的农民工问题的产生和问题的症结在于城乡分割的二元管理体制,其核心是户籍制度。这种二元结构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逐步形成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也曾发挥了一定社会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其消极影响日益突出。当前,农民工问题中比较突出的劳动权益、社会保障等问题,归根到底症结还是在城乡二元体制,农民工问题之所以重要是由于直接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民工问题之所以破解起来困难重重也是由于突破传统体制,并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异常艰难。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则指我国特有的城乡相互隔离的社会结构,这种隔离主要是指由于制度上的藩篱形成的泾渭分明的城市社会和农村社会,城市居民享受城市政府供给的公共教育、住房、医疗和养老,而农民则与上述公共服务无缘,农民只得把生存和希望全部寄托在自己可以耕种的那块土地上,离开了农村的生存条件,农民基本享受不到任何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农民既是一种户籍身份,也是一种社会身份,农民工就是这种身份的延续。城乡实行二元的户籍制度,农民工备受歧视,农民干着工人的活,但是得不到工人身份,只能算半个工人,是“农民十工人”,他们即使有成就了,也去不掉“农民”两个字,例如,农民企业家,农民发明家。因为二元户籍,农民工虽然生活、工作在城市,却无法享有与城市居民完全一样的权利和待遇。
(二)政府责任缺位、作为缺失
在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组织缺乏和自身维权力量薄弱,因此,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担就落到了政府身上,虽然政府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政府力量有限,作为缺位,农民工权益受损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公仆,因此,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任务就落到政府头上。现实是政府维护农民工权益不利,究其原因:一是认识上的偏差。政府认为农民工进城打工后,会抢了城市职工的饭碗,不利于解决城市职工的再就业问题。错误地认为城市承受能力不高,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会对城市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管理。因此,政府特别是各地城市对农民工持消极态度,甚至出台了许多公开限制农民工进城和农民工权益的多种政策和规定。二是理论创新的缺乏。从近年来民工潮、民工回流、民工荒现象可以看出,都是在事件发生之后才进行研究,都停留在事后分析的层面上,而且在很多的研究中,明显存在着巨大的滞后性,对国家政策的制定不能够提供具有先导性的、可靠性的依据。无论是当初对民工潮的判断,还是现在对民工荒问题的反应都显示了明显的局限性,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建设,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样会产生消极影响。
(三)思想上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
我国的一些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作用往往认识不足,没有将为农民工法律援助作为人权来保障,没有认识到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特殊性。其实,法律援助工作的推行不仅是由于农民工在经济上的弱势地位,更在于社会地位的特殊性。现代国家公民权益的实现是由政策和法律来保障的,政策和法律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实现程度。因此,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力与相关制度建设滞后和执行不力密切相关。
二、观念原因
在思想观念上,部分城市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的认识比较片面,或者停留在仅仅提高农民收入的层次上,或者把解决农民工权益和社会保障问题视为政府的负担,或者把农民工视为社会治安整治的对象,在这些观念的主导下,政府对农民工采取的政策也是管治、防范有余而尊重、认同不足。这是政府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不到位以及农民工政策执行的低效率的思想根源。
市民对农民工的偏见也是根深蒂固。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偏见甚至歧视的情绪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城市人以文明人自居,习惯于理所当然地接受自己拥有的比较优越的权利和社会保障,在各种场合对外来务工者直接或隐晦的表现自己的优越感,对农民工则经常是“另眼相待”,毫不留情地伤害着农民工的人格和尊严。农民工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平等地位,在心理上也会产生被剥夺感,城乡居民关系紧张。
三、现实原因
(一)立法不完备
国务院通过制定《法律援助条例》来细化法律援助规定,以弥补不足,这就是我国法律援助现状的根源,这一点已为学者所揭示。我国长期以来一直贯彻“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方针,相关法律着重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粗线条勾勒,而缺乏对程序内容的精细化处理,不仅一些重要的制度尚付网如,而且不少程序在设计上过于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这样的法律从诞生伊始便注定了要面临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与制度资源的极度稀缺之间的窘境。
(二)经费保障不力、农民工法制教育和法律援助成效甚微
对于法律援助的经费,各级财政有专门的预算。但在进行预算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地区有固定的预算,有的经费预算极少,往往不能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开展。而申请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经费缺乏法律依据,没有专项追加,经费严重不足,远远不能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需要。比如在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方面,目前除了政府法律部门自身的普法教育之外,基本都是靠自发的无偿的法制宣传,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工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尤其是高校的法律专业师生,每年耗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农民工做法律服务,不图回报,只为将维权进行到底,只为实现人的平等。但是基本的宣传光盘、印刷品、差旅费等都缺乏保障,只能减少宣讲的次数,无法保障对农民工及时有效的法制教育。农民工维权案件,大部分属于比较复杂的案子,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许多人只有口头投诉,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均需法律援助中心投入调查,有些甚至需要跨市、跨省援助,由于受到经费问题的制约,在外地打工要求援助的案件很难办理,但这些外出的农民工又往往不愿意求助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因此许多问题变得复杂化。最终有些就不了了之。
(三)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欠缺
由于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缺乏,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放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有的农民工缺乏对诉讼和仲裁的了解,不能及时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从而错过仲裁期限。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显得有些茫然或无奈,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大部分不知道去申请法律援助,这样往往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影响到自身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平时不注意收集、保全相关证据,使得很多案子陷入立案难,取证难的尴尬境地,即使诉求法律途径也得不到满意解决。经历过这样事件的农民工,对法律形成一种不信任,认为法律也不能保护自己,挽救自己,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不愿意参加法制教育活动,宁可多花时间去参加实实在在的技能培训,遇到困难也不愿申请法律援助,认为那些都不过是形式,并不能解决实际困难。这些思想深处的认识使得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陷入了一种窘境。
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我国实现法治化道路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我们坚信,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完善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将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