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及财产在外地按照法律规定应予委托当地法院执行,但是经常会发生地方保护而执行不了。必要时的异地执行会显奇效,目前我院就执行了一起这样的执行死案。
江苏连云港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我旗内蒙古某冶金有限公司供应矿石发生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连云港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赔偿78.5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内蒙古某冶金有限公司了解到被执行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委托执行后有可能执行不了,所有要求我院异地执行。察右前旗法院执行人员办理了异地执行介绍信和委托查询书去连云港执行,在连云港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公司董事长夏某,询问其公司资产和经营情况,了解到夏某及其它股东仅是名义股东,而实际公司所有人直接经营该企业,实际经营人孙某象这样的企业还成立了好几个。该公司现在因欠债多已不经营了,公司经营场所租房办公,没有什么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冻结了被执行人公司的6个账户。在冻结到期时,执行人员带警车去连云港二次执行。执行人员重新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被执行人公司董事长夏某在执行人员要求其见面时故意推拖不见,而实际经营者孙某了解到这次法院带警车来执行,他同当地政法部门朋友分析很可能拘留其妹夫夏某,主动同执行人员联系。执行人员向其告知我院将对被执行人公司董事长夏某实施拘留,按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限高令等强制执行手段,若这样处理了你妹夫夏某,你如何面对你妹妹?并告知将这种执行案件列为公检法三家冬季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重点案件。孙某又咨询了公检法的朋友,确定真有其事,当场表示这件执行案件由他负责处理,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被执行人及孙某同申请人达成分期给付的和解协议。
若本案委托执行很可能会同被执行人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成为死案,所以对于重点案件异地执行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