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位于某北城区西大街12号所有的房屋,主房权权证登记面积84平方米,附房建筑面积112.58平方米,院落面积及果树等设施,被告某政府因棚户区改造而征拆,被告某政府未与原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做出了2014-26-A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征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协议未果,原告提起了诉讼。通过开庭审理,我院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原告的知晓权和参与权,承担败诉的风险。
行政行为应当按照合理公正的方式进行,不得违背程序公正的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听取其陈述申辩,保障相对人的知晓权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