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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 非法据为己有触犯刑律
作者:刑二庭 孙玉国供稿  发布时间:2015-11-30 11:16:03 打印 字号: | |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受理的被告人贠某盗窃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举证、质证,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6月16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贠某伙同赵某某(在逃)驾驶一辆牌照为晋BJ1845面包车从丰镇市来到察右前旗土镇天皮山辰东化工厂西南角,然后翻墙进入厂院,之后进入厂区库房,将库房内存放的电缆线锯断拉到草丛里用壁纸刀去皮,在此过程中被厂里工人发现,贠某被抓获,赵某某逃走。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鉴定,被盗电缆四段,合计总长41米,总价值人民币4920元。察右前旗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贠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司的财物,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贠某此次犯罪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贠某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法对其处以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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