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察右前旗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首起强制医疗案件。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认为被申请人王利勇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王利勇的此次行为说明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有效防止其精神病发作时作案,社会危险性极大,应对其强制医疗。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利勇患有精神类疾病。 2018年11月13日23时许,王利勇精神病发作,从家中厨房拿上菜刀离家后在察哈尔右翼前旗平地泉镇东侧街上步行游荡,其母刘果枝一直跟随其身后。11月14日早6时许,王利勇与刘果枝进入万和小区 A区,王利勇先用手机报警称其杀人了,然后在小区8号楼西侧水泥路上将晨练的卢粉花按到在地并用手中菜刀在其面部和头部进行劈砍,致使卢粉花脸部和头部血流不止(构成轻伤一级)。刘果枝上前拉王利勇时,王利勇又欲用菜刀砍刘果枝,被赶来的小区保安用扫帚抵挡开,后王利勇停止了行凶行为,手持菜刀走到小区门口坐在台阶上直至民警到达现场将其控制。
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利勇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利勇实施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对被申请人王利勇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