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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协议“一次性”赔偿后又起诉
作者:王静  发布时间:2019-05-29 09:36:14 打印 字号: | |

 

工人意外受伤,雇主张某与雇员经过协商,同意一次性赔偿6万元,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岂料雇员常某又将自己告上法庭,近日,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78月份,张某雇佣原告常某为其工厂生产砌块砖,在为机器加注黄油时原告常某右手被搅伤,经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右手毁损伤(诸指、手掌);右尺骨远端骨折。”201712月份原、被告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如下:张某一次性赔偿常某陆万元,作为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常某完全同意,本协议系一次性处理协议,双方再无任何关系,其中含误工费、二次手术费等。 

2019年初,常某经咨询相关机构后,认为自己右手被切除,张某给付的赔偿金额对自己不公平,故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协议中的一次性赔偿条款,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4万余元。庭审前,原告的伤情经法院委托乌兰察布市正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右上肢伤残程度构成六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协议时,原告常某尚处于出院康复阶段,对其伤残事实和法律后果缺乏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产生了协议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损害赔偿标准,应认定该协议属显失公平,常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霍青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