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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5-29 09:41:49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乌兰察布市市委政府、察右前旗旗委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继续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活动

第一类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第二类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第三类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第四类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第五类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第六类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第七类 操纵经营“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第八类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第九类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第十类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凡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政法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逾期既不投案自首又不停止违法犯罪活动,继续顶风作案者,政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对于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向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交代问题、供述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四、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凡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我院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474-3906530       0474-3901069

举报邮箱:59679274@qq.com

来访地址: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定工作日期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邮寄地址:察哈尔右翼前旗平地泉镇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霍青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