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乌兰察布市市委政府、察右前旗旗委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继续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活动
第一类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第二类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第三类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第四类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第五类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第六类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第七类 操纵经营“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第八类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第九类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第十类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凡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政法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逾期既不投案自首又不停止违法犯罪活动,继续顶风作案者,政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对于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向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交代问题、供述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四、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凡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我院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474-3906530 0474-390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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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地址: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定工作日期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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