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8日被告张某某、张某在原告内蒙古某某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贷款50000元,被告乔某为担保人,贷款期限为两年,分24个月还清。被告张某某、张某履行第1期至第13期还款义务。从第14期开始,拖欠至今未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张某某、张某的合同,同时请求被告张某某、张某偿还尚欠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乔某承担担保责任。2019年6月13日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产生激烈的辩解,各执一词,且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付逾期违约金的诉求。2019年6月17日再次组织调解,承办法官及时抓住 原、被告双方的心理活动,适时找到调解的切入点,采取面对面、背对背方式,诚心与双方当事人协商沟通。力促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最终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原、被告形成共识,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金融类案件,积极服务金融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的功能,促进了社会和谐 ,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