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公开审判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方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某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后经减刑刑满释放后回到原籍居住生活。自2018年下半年起方某某行为言语表现极端,经常与村民进行争吵,随意殴打村民,多次辱骂他人,并以低俗污秽的语言对本村妇女进行辱骂,扬言杀人,因不堪方海成的滋扰辱骂等行为,同村村民吴某某、被告人的弟弟已搬离本村居住。
2019年2月26日方某某手持钢锯将同村村民沈某某头右侧耳朵砍伤。公安机关给予方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沈某某夫妇对方某某产生害怕心理,去包头躲避直至其归案后才回到南泉脑村居住。
2019年3月29日,方某某以去本村村民马某某家索要债务时与马某某发生矛盾,在其家边寻找菜刀边扬言要杀了马某某。之后报警。公安机关给予方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因方某某的行为危及村民人身及财产安全,全体村民联民书写请愿书,并签名捺印,要求政法机关对其严惩。我院经依法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海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多次以极其低俗的语言辱骂同村妇女并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扬言杀人恐吓他人,村民联民要求对其予以处罚,方海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村民的生产生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